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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云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05号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武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秀君,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生,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云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云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玮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