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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69-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与陈江敏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69-973号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岭工业区八卦一路619栋4楼。法定代表人柏伟宝,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莉,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梭,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969案]被告余立,男,壮族,1982年4月14日出生[970案]被告陈江敏,男,汉族,1993年11月4日出生,[971案]被告唐先博,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972案]被告胡少雄,男,汉族,1989年11月2日出生,[973案]被告吕乐,男,汉族,1981年12月11日出生五案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福全,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五案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彬,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五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蓓独任审理,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福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对第二至六项有争议,其余事项均无争议: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结构:如下表:被告姓名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结构[969案]被告余立二〇一四年十月六日健身教练基本工资1500元+餐补300元+课时提成[970案]被告陈江敏2014年11月13日健身教练基本工资1500元+餐补300元+课时提成[971案]被告唐先博2014年7月10日健身教练基本工资1500元+餐补300元+课时提成[972案]被告胡少雄2014年7月8日健身教练基本工资1500元+餐补300元+课时提成[973案]被告吕乐2014年7月10日健身教练经理2500元+餐补300元+课时提成二、最后工作日:[969案]至[972案]被告主张其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1月2日,[973案]被告主张其最后工作日为2014年12月31日,原告主张五被告均为2014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原告已向[969案]被告余立发放2015年1月工资190元,又主张各被告1月份未提供劳动,且未提交考勤表以证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之法律后果,本院依法采信各被告的主张。三、关于工资差额:[969案]:原告提交了2014年10月的考勤表,[973案]被告吕乐作为健身教练经理在制表人处签字。被告于庭审中称该考勤表存在多处涂改,仅对吕乐本人的考勤予以认可,其他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考勤表并对吕乐的出勤记录予以认可,吕乐作为健身教练经理、制表人在考勤表上签字确认,该考勤表的未涂改部分可予以采信。据此,根据该考勤表,被告余立2014年10月24日至10月31日期间属于事假期间。结合被告余立的入职时间,原告应支付被告余立2014年10月工资1100.52元(1808÷23×14)。但原告仅支付806元,还应向被告余立支付2014年10月的工资差额294.52元(1100.52-806)。[970案]:根据被告陈江敏的入职时间,原告应支付2014年11月的工资1084.8元(1808÷20×12),但原告仅支付864元,还应支付被告陈江敏2014年11月的工资差额220.8元(1084.8-864)。如前所述,按照本院认定的最后工作日,原告还应支付被告陈江敏2015年1月工资164.36元(1808÷22×2)。[971案]:根据被告唐先博的入职时间,原告应支付2014年7月的工资1257.74元(1808÷23×16)。原告主张已支付1500元,但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依法采信被告唐先博的主张,认定原告仅支付1000元。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唐先博2014年7月的工资257.74元(1257.74-1000)。如前所述,按照本院认定的最后工作日,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唐先博2015年1月工资164.36元(1808÷22×2)。[972案]根据被告胡少雄的入职时间,原告应支付2014年7月的工资1414.96元(1808÷23×18)。原告主张已支付1500元,但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依法采信被告胡少雄的主张,认定原告仅支付1000元。原告还应支付被告胡少雄2014年7月的工资414.96元(1414.96-1000)。如前所述,按照本院认定的最后工作日,原告还应支付被告胡少雄2015年1月工资164.36元(1808÷22×2)。[973案]:根据被告吕乐的入职时间,原告应支付2014年7月的工资1947.83元(2800÷23×16)。原告主张已支付1500元,但没有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依法采信被告吕乐的主张,认定原告仅支付1000元。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吕乐2014年7月的工资947.83元(1947.83-1000)。四、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原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被告,但是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应向各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69案]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原告向被告余立发放工资数额4861元、3583元、190元。原告应向被告余立支付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89.6元(4861÷20×12+3583+190)。[970案]2014年12月,原告向被告陈江敏发放工资3647元。原告应向被告陈江敏支付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25.71元(3647÷23×13+164.36)。[971案]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唐先博发放工资数额3250元、3279元、4722元、3713元、4599元。原告应向被告唐先博支付2014年8月10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798.79元(3250÷21×15+3279+4722+3713+4599+164.36)。[972案]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胡少雄发放工资数额8599元、5089元、3968元、4701元、3105元。原告应向被告胡少雄支付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578.98元(8599÷21×16+5089+3968+4701+3105+164.36)。[973案]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吕乐发放工资数额4143元、2700元、4130元、6449元、8671元。原告应向被告吕乐支付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909.29元(4143÷21×15+2700+4130+6449+8671)。五、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根据2014年10月的考勤表,[971案]被告唐先博10月3日、[972案]被告胡少雄10月2日存在加班,[972案]被告吕乐不存在加班情形,原告应支付[971案]被告唐先博节假日加班工资249元(以被告唐先博请求为限)、[972案]被告胡少雄节假日加班工资249元(以被告胡少雄请求为限),原告无须支付[973案]被告吕乐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5元。六、关于律师费:按照被告的胜诉比例,原告应支付律师费:[969案]被告余立627.29元(6984.12÷14474×1300)、[970案]被告陈江敏183.3元(2610.87÷8546×600)、[971案]被告唐先博1792.26元(19469.89÷26072×2400)、[972案]被告胡少雄2208.74元(24407.3÷33151×3000)、[973案]被告吕乐2776.55元(25857.12÷27938×3000)。七、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266-270号八、仲裁请求:详见附表。九、仲裁结果:详见附表。十、原告诉讼请求:详见附表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五案合并判决如下:[969案]一、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余立2014年10月的工资差额294.52元;二、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余立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89.6元;三、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余立律师费627.29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970案]一、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陈江敏2014年11月的工资差额220.8元;二、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陈江敏2015年1月的工资164.36元;三、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陈江敏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25.71元;四、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陈江敏律师费183.3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971案]一、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唐先博2014年7月的工资差额257.74元;二、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唐先博2015年1月的工资164.36元;三、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唐先博2014年8月10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798.79元;四、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唐先博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期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249元;五、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唐先博律师费1792.26元;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972案]一、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胡少雄2014年7月的工资差额414.96元;二、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胡少雄2015年1月的工资164.36元;三、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胡少雄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578.98元;四、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胡少雄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期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249元;五、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胡少雄律师费2208.74元;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973案]一、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吕乐2014年7月的工资差额947.83元;二、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吕乐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909.29元;三、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吕乐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5元;四、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76.55元;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共计86917.44元,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每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缴纳5元,共计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深圳市力特曼宁健身康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周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郑智钊(代)附表被告姓名案号仲裁案号仲裁请求仲裁结果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合计款项余立15民四初字第969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270号1、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634元;2、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22元;3、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差额1618元;4、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律师费1300元。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工资1002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634元;3、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865.47元;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1、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工资1002元;2、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634元;3、判令无需支付被告律师费865.47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0月工资差额294.52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89.6元;3、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627.29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7611.41陈江敏15民四初字第970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267号1、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47元;2、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47元;3、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差额1252元;4、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律师费600元。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未足额支付工资944元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工资166.25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47元;3、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334元;4、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1、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未足额支付工资944元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工资166.25元;2、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647元;3、判令无需支付被告律师费334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1月工资差额220.8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月工资164.36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2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25.71元;4、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183.3元;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794.17唐先博15民四初字第971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266号1、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563元;2、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2元;3、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3日拖欠的工资差额2348元;4、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9元;5、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律师费2400元。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563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808元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的工资166.25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9元;4、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1913.43元;5、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1、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563元;2、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808元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的工资166.25元;3、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9元;4、判令无需支付被告律师费1913.43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7月的工资差额257.74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月工资164.36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8月10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798.79元;4、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249元;5、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1792.26元;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1262.15附表被告姓名案号仲裁案号仲裁请求仲裁结果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合计款项胡少雄15民四初字第972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269号1、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462元;2、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92元;3、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月3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差额2348元;4、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9元;5、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808元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的工资166.25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9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462元;4、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2414.88元;5、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1、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808元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的工资166.25元;2、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9元;3、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462元;4、判令无需支付被告律师费2414.88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7月的工资差额414.96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1月工资164.36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1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578.98元;4、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249元;5、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2208.74元;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6616.04吕乐15民四初字第973号深福劳人仲案(2015)268号1、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093元;2、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拖欠的工资差额1500元;3、被告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5元;4、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律师费2700元。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093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500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5元;4、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2700元。1、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093元;2、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500元;3、判令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45元;4、判令无需支付被告律师费27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1、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7月的工资差额947.83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909.29元;3、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间的节假日加班工资345元;4、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2776.55元;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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