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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慧颖诉被告刘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刘慧颖,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晴晴,女,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颖诉被告刘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慧颖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慧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慧颖承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