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慧颖诉被告刘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刘慧颖,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刘晴晴,女,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颖诉被告刘晴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慧颖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慧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慧颖承担。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