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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庆祥与朱坚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祥,朱坚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695号原告赵庆祥,居民。被告朱坚固,居民。原告赵庆祥与被告朱坚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赵庆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庆祥撤回对被告朱坚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均由本案原告赵庆祥负担。审判员  张纪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