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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刑二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姚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34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无业。2015年3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雪松,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2月间,被告人姚某以帮助李某及其朋友汪某、张某乙等人参与轿车拍卖为由,骗得李某从张家港市汇出的人民币8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施某、汪某、张某乙的陈述、证人俞某、张某甲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凭证、退赔谅解协议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姚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姚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