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行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昌爱与薛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爱,薛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行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刘昌爱,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薛小芳,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刘昌爱与被执行人薛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昌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小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26933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薛小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小芳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向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薛小芳名下有存款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扣划。经���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福建海峡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薛小芳名下无存款账户。经向福建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薛小芳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决定,将薛小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薛小芳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刘昌爱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33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毓审判员 林小琴审判员 李述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建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