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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77年5月1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告廖某甲,男,生于1976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覃仁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廖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1998年,原、被告自由恋爱,1999年4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5月12日生育女廖某乙。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廖某乙随原告生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廖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被告自由恋爱,1999年4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5月12日生育女廖某乙。2010年12月7日,被告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从2010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婚生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逮捕通知书、(2010)遂中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从2010年4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和抚养费问题,原告要求婚生女廖某乙随自己生活,抚养费由自己承担,因婚生女廖某乙长期随原告一起生活,且被告在庭审中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因此,原告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虽陈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位于大英县XX镇XX街XX号附XX号修建有1楼门面1个、4楼住房1套,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共同财产情况,且原告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不予处理,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被告廖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廖某乙随原告李某某生活,并承担抚养费。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仁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松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