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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淑婉、陈炳川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淑婉,陈炳川,陈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149号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1204823-2。法定代表人XX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世明、马海燕,公司职员。被告戴淑婉,女,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炳川,男,194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艳,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淑婉、陈炳川、陈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小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冬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