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蒋形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微微,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静,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密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