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曹正良与邓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良,邓维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971号原告曹正良,男,汉族,1952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维明,男,汉族,55岁,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正良诉被告邓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正良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正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正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曹正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