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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曹正良与邓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正良,邓维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971号原告曹正良,男,汉族,1952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维明,男,汉族,55岁,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正良诉被告邓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正良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正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正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曹正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