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冷先勇与刁福鑫、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先勇,刁福鑫,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231号原告冷先勇。被告刁福鑫。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诸多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先勇与被告刁福鑫、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