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凌乐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凌乐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515号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亮亮。被告:凌乐煌。委托代理人:王干士,浙江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凌乐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建利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建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