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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巩秀鹏与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秀鹏,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848号申请执行人:巩秀鹏。被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法定代表人:田承海,经理。被执行人:刘金刚。巩秀鹏与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巩秀鹏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