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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云海与杨永华、周金贵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刘云海,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红格镇红格村丙甲组179号,身份证号:510422198110307617。被执行人杨永贵,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红格镇昔格达村岔河组33号,身份证号:510422198402017611。被执行人周金华,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红格镇昔格达村三社,身份证号:510422197103087631。本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永贵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格分理处账号为6210330310002797877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