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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执字第1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某与乳山市小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乳山市小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847-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乳山市小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刚,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三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经申请人方申请查封其名下相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书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