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执字第1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某与乳山市小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乳山市小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1847-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乳山市小陶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刚,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威民三终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其应尽法律义务,经申请人方申请查封其名下相关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书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