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门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舒天成与姜金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甲,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159号原告:舒某甲,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姜某甲,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甲诉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矛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