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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翠香与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翠香,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02号原告:陈翠香,工人。委托代理人:黄开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七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德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7日案受理了原告陈翠香诉被告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翠香于2015年9月8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陈翠香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香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