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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甘彬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甘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56号罪犯黄甘彬,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靖西县人,小学文化,原住靖西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3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甘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案被告人吴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9日以(2006)佛刑二终字第2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二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黄甘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黄甘彬未缴纳罚金,对其的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建议本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映峰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甘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0.15分。该犯未交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甘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罪犯黄甘彬未缴纳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故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甘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