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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立保字第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詹涛与吴涛、罗红梅、东莞冠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詹涛,吴涛,罗红梅,东莞冠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立保字第148号之一申请人:詹涛,住陕西省商南县。被申请人:吴涛,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人:罗红梅,住贵州省开阳县。被申请人:东莞冠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吴涛。因申请人詹涛与被申请人吴涛等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为了便于案件日后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0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冠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木头石新支行开设的帐户(账号:62×××74)内的存款302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吴涛在中国农业银行樟木头石新支行开设的帐户(账号:62×××74)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为302000元减去第一项已经冻结的金额)。三、如第一、二项冻结金额不足302000元的,继续查封被申请人东莞冠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XX厂房内的机械设备(查封标的为302000元减去第一、二项已经冻结的金额)。三、查封担保人罗红荣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XX的房产(登记字号:11登记123XX)。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提交本院,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转让、抵押、赠与、藏匿、毁坏等。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若保全标的物在增城地区外的,则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向政二〇一五年九���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