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刘长姑与阮晓波、王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阮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19号原告:刘某,女,195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方茂宏,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某,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阮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阮某、王某银行账户3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刘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阮某、王某银行账户35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某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合经区XX路XX号XX幢XX室(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伟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