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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行审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春杰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王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鄢行审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闫建功,陈化店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王春杰,女。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鄢国土资监(20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鄢国土资监(2015)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的283.5平方米一般耕地每平方米予以10元的处罚,计罚人民币2835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对王春杰的罚款2835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非法占地平面图、后杨村村委会证明、土地类别认定书及违法宗地规划认定。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王春杰的罚款2835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林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