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巩义市核润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张纯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核润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纯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258号原告巩义市核润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雷沛君,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执威,任公司副经理。被告张纯浩,男,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核润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纯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核润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核润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核润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核润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孟令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