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玉刚与刘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刚,刘大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1884号原告:高玉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振华。被告:刘大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刚与被告刘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刚于2015年9月8日以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考虑被告暂无力偿还、给被告延长还款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大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玉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高玉刚负担。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超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