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郑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红媛诉被告吴刚离婚纠纷一案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403号原告郑某某,现住双辽市。被告吴某某,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聂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