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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郑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红媛诉被告吴刚离婚纠纷一案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郑民初字第403号原告郑某某,现住双辽市。被告吴某某,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诉。审判员 :田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聂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