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谭进才、任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太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斌胜,系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小峰,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谭进才,男,个体户,住平罗县。被告任微,女,个体户,住平罗县。原告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进才、任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香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小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进才、任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订立“玻璃纤维网格布”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持续供货。截止2014年6月20日,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200元,并出具欠款凭据。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20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债务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15年7月12日,暂计算为7200元×0.0007×387天=1950元),上述金额共计91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出示了欠款收据一张及二被告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72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和违约金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是本案适格的主体的事实。被告谭进才、任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对原告的证据分析,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认为原告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实原告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关系。2014年6月1日,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500元,出具欠款收据一份,约定于2014年6月20日前还款,如逾期加收违约金,按每天千分之二付利息。2014年10月22日,被告还款300元,下剩7200元被告未付,引起原告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720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2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50元,因双方有约定支付违约金及付款期限,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进才、任微系夫妻关系,对原告主张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理由,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谭进才、任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进才、任微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平罗县大德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货款7200元、支付违约金1950元,合计9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谭进才、任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香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甘 霖附件一: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