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良端与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资金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端,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陈良端,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郑东红,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端诉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资金返还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良端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良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端撤回对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教育局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陈良端负担。审判员 陈茂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雄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