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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关于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于国仕、郑丽、姜思远、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国仕,郑丽,姜思远,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191号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王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筱毳,女,该公司职员。被告于国仕,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郑丽,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姜思远,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XX,男,1979年4月1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国仕、郑丽、姜思远、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因原告提供被告的信息不明确,无法确认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46.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莉审判员 张 澍审判员 田冬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家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