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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诉陈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198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陈生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刚,男,系原告单位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陈生伟,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珙县人,居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诉被告陈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昌县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钱定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