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隗×与辛×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辛×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房民初字第04733号原告隗×,女,1959年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墨然,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隗×诉被告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隗×撤回对被告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零三元,由原告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玲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霍云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