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洪连、许冬梅、孙庆贺、贾保英、孙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洪连,许冬梅,孙庆贺,贾保英,孙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1481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茌平县城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国军,该社员工。被执行人许洪连,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许冬梅,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孙庆贺,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贾保英,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庆平,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洪连、许冬梅、孙庆贺、贾保英、孙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手续。经查询金融机构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孙庆平、许洪连、贾保英的存款144291.46元,留取执行费后,过付给申请执行人50382.76元。被执行人许冬梅、孙庆贺经查无有效存款也无其他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商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