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乃聚与顾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聚,顾成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07号原告陈乃聚。被告顾成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聚与被告顾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乃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陈乃聚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