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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乃聚与顾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聚,顾成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07号原告陈乃聚。被告顾成芳,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聚与被告顾成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乃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陈乃聚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淑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