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428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卢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