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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428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王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卢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