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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孔凡生,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男,1983年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与被告已私下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晓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