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雷小梅、雷卡田、折彩珍、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雷小梅,雷卡田,折彩珍,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1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法定代表人:杨新丰,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洁,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小梅,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雷卡田,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折彩珍,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乌舒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雷小梅、雷卡田、折彩珍、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4599元,减半收取7299.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丹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