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温治林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立初字第33号不予受理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39号上诉人温治林,男,1945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温治林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立初字第3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温治林上诉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准予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温治林与安阳市北关区彰北街道东彰涧村村民委员之间因收取建房款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温治林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温治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