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邹海峰与李守杰、顾殿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海峰,李守杰,顾殿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商初字第615号原告邹海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李守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顾殿芹,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原告邹海峰与被告李守杰、顾殿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海峰,被告顾殿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守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海峰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息2分,被告以自己所有房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他项权利证。到期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对被告所抵押的新一中高层2号楼4单元1301室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顾殿芹辩称,欠款是事实��我无力偿还,得卖东西偿还。被告李守杰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守杰、顾殿芹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3日,李守杰、顾殿芹向邹海峰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息2分,李守杰、顾殿芹以自己所有房照作为抵押。同日,双方到肇东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抵押登记,肇东市房地产管理处为邹海峰颁发了房他证肇字第14021**号他项权利证。到期后,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被告顾殿芹给原告邹海峰出具的借据一张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邹海峰与被告顾殿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顾殿芹未给付邹海峰借款,应承担给付邹海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双方��定的利息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李守杰与顾殿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李守杰、顾殿芹共同偿还。原告邹海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殿芹欠原告邹海峰借款本金人民币26万元、利息16.64万元,本息合计42.64万元,由被告李守杰、顾殿芹共同偿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696.00元,由被告李守杰、顾殿芹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树林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