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立友与张金双、孙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136号原告周立友,1962年8月25日,联系方式:652****被告张金双,1962年8月25日,联系方式:652****被告孙九刚,1962年8月25日,联系方式:652****再审申请人周立友因与被申请人张金双、孙九刚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简要写明再审申请人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本院认为,周立友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第一种情况,准许撤回再审申请)准许周立友([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第二种情况,不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不准许周立友([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员马宏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冯兴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