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亚合与陈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合,陈亚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王亚合,现住榆树市。被告:陈亚民,47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合诉被告陈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