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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亚合与陈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合,陈亚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王亚合,现住榆树市。被告:陈亚民,47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合诉被告陈亚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春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