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胡玉华与高富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华,高富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732号原告胡玉华。委托代理人吴解平,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富军。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碧云花园商铺8号二楼、9号。法定代表人余琦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宁、蒋梦姣,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华诉被告高富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华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胡玉华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胡玉华负担。审 判 长 何梅红审 判 员 许道成人民陪审员 王 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