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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润宽诉被告乔丰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润宽,乔丰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880号原告何润宽,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乔丰慧,男。原告何润宽因诉被告乔丰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按照原告何润宽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达来其他准确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何润宽不能提供被告乔丰慧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润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如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