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金秀、张瑞斌张瑞波申请执行菅岳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秀,女,60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申请执行人张瑞斌,男,35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瑞波,男,26岁,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菅岳峰,男,26岁,汉族,现羁押于包头市监狱。本院在执行李金秀、张瑞斌张瑞波申请执行菅岳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