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丁世全与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全,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255号原告丁世全,男,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南桐镇沙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世全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沙坝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世全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丁世全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