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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善文与金末秀、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文,金末秀,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郜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陈善文,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金末秀,女,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郜春霞,女,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末秀、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郜春霞银行存款103138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