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善文与金末秀、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文,金末秀,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郜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陈善文,男,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金末秀,女,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郜春霞,女,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末秀、安庆市九大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郜春霞银行存款103138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