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郭一萍与韩艳丽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一萍,韩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法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郭一萍,女,2001年12月5日出生,土族。被执行人:韩艳丽,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4)城五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艳丽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申请人郭一萍各项损失3723.7元,案件受理费133元,执行费50,共计3906.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艳丽至今拒不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艳丽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共计390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伟明执行员 张红军执行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