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子娴诉被告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娴,谭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286号原告王子娴,女,生于1997年11月13日,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农民。被告谭伟,男,生于1985年12月10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娴诉被告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子娴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子娴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立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