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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卜玄刚与李德崇、汪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玄刚,李德崇,汪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卜玄刚。被告李德崇。被告汪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卜玄刚与被告李德崇、汪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玄刚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玄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玄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5元,减半收取1252.5元,由原告卜玄刚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强审 判 员  魏鸿权人民陪审员  米亚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建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