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高吉钊与魏书桐、刘学丽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吉钊,魏书桐,刘学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002号原告高吉钊,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被告魏书桐,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被告刘学丽,女,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吉钊与被告魏书桐、刘学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吉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魏书桐、刘学丽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高吉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书桐、刘学丽银行存款100000元或保全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