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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企业与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267号原告:王企业,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北曹行政村前小庄村22号。身份证号341281198504077752。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710070。委托代理人:王伦,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2021410120045。被告: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杨玉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企业诉被告亳州嘉瑞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企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企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企业负担。审判长 王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苏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