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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山县厚远商贸有限公司、毛丽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山县厚远商贸有限公司,毛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52号申请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余荣华,理事长。被申请人:常山县厚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正树。被申请人:毛丽芳。申请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常山县厚远商贸有限公司、毛丽芳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山县厚远商贸有限公司在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134449股,保全金额268898元;被申请人毛丽芳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小区320国道边的���屋(房权证号分别为:常房权证天马字第××、05××15、05××18、05××19、05××20、05××21、05××22、05050323号)保全金额100万元;被申请人毛丽芳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254幢西单元502室的房屋,保全金额5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山县厚远商贸有限公司拥有的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134449股(保全金额268898元),冻结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毛丽芳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定阳小区320国道边的房屋(房权证号分别为:常房权证天马字第××、05××15、05××18、05××19、05××20、05××21、05××22、05050323号),保全金额1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毛丽芳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254幢西单元502室的房屋,保全金额5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祖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