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少民初字第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买菊与魏成滨、桐乡市恒丰漂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买菊,魏成滨,桐乡市恒丰漂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少民初字第0545号原告张买菊。法定代理人张顶云。被告魏成滨。被告桐乡市恒丰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庙白集镇。法定代表人张建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世纪大道1836-1848号。负责人朱良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永良,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磊,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张买菊与被告魏成滨、桐乡市恒丰漂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买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买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张买菊负担。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樊东林人民陪审员 吴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自: